浙江金华广福医院
主 页 |医院介绍 |院务公开 |导医台 |特色医疗 |医疗服务 |名医荟萃 |患者之家 |法制教育 |人才招聘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法制宣教简报(第二期)

 

编者按:《医疗卫生人员法律必读》是卫生系统“五、五”普法学习的主要教材,本期节录了其中部分关于医、护执业注册与执业行为的法规条文,各相关部门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要使我们每一位医院管理者、医务工作者对这些“条文”都能做到烂熟于心、自觉遵守,共同建设维护好我院良好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的卫生秩序与法治环境。

一、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外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护士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三、医师执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到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四、护士执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学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8-06-16)
版权所有 © 浙江省金华广福肿瘤医院  管理登录   技术支持:信远网络
电话:(0579)82287828  传真:(0579)82287829
E-mail: gf@gf120.com 浙ICP备07505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