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广福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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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教简报(第一期)

 

编者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全面推进我院“五、五”普法工作,不断增强全院员工的法制意识,根据我院“五、五”普法规划要求,从本期起以简报的形式陆续编印我国《宪法》及与医院工作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点内容下发至各科室,通过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卫生行业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以提高全院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提高依法行医、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自由;(4)出版自由;(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结社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阻挠、搜查和审查。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连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其他活动和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获得物质保障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在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各项法定的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要求的首要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是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方面的义务。在宪法中,除以上专门规定的公民五种义务外,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还规定了其他四种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200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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